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社发局:
2010年始,山东省将在全省开展省级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建设及认定工作,这是加快全市幼儿园建设与发展的一次很好的契机。我们要结合全市“全面提升年”活动,认真做好乡镇(街道) 中心幼儿园建设及认定工作。现将《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建设及认定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了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省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开展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及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加快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作为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促进教育公平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高度重视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创建及认定工作,使乡镇中心幼儿园成为农村学前教育的骨干和示范,以带动全市
农村学前教育整体发展和水平堤高。
二、各县(市、区)要积极贯彻落实省文件精神,制定创建及认定工作任务目标。按照省教育厅工作目标,到2012年全省30%以上的乡镇中心幼儿园达到省级标准并通过验收,按照这样一个进度,全市确定2010年到2012年三年每年按照10%以上的进度进行创建和认定。各县(市、区)根据各乡镇(街道)情况;把本辖区内乡镇(街道)进进行排序,确定改建、扩建、新建等目标,确定创建及认定时间表,使创建工作顺利进行和目标顺利买现。
三、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政府职责,落实责任主体,协调乡镇政府投入建设,把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及认定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目标责任制,制定创建工作日程表,定期召开调度协调会议,帮助解决创建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保证创建工作顺利实施。
四、加强监督,强化督导,把乡镇中心幼儿园创建及认定工作纳入教育专项督导工作和教育示范县乡创建范畴。市教育局将制定专项督导方案,于2010年下半年对各县(市、区)乡镇中心幼儿园创建及认定工作进行专项督导,同时把乡镇中心幼儿园创建工作列为教育示范县乡创建的必要条件,推进全市乡镇中心 幼儿园建设事业又快又好发展。
二O—O年四月十六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建设及认定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视学前教育”、“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指示精神,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100号)要求,发挥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下同)中心幼儿园的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和促进农村学前教育健康、快速、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及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及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发展学前教育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加快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不仅可以促进农村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办学水平,缩小城乡教育差距,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而且对提高农村人口素质,解放农村生产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乡镇中心幼儿园是由乡镇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在农村学前教育中承担着承上启下、示范带动、发展导向、实践创新、管理指导等职能,其质量与水平关系到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的全局。开展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及认定工作,有利于强化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使其真正成为当地学前教育的骨干和示范,带动农村学前教育整体发展和水平提高。
二、明确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及认定工作的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及认定工作,进一步改善中心幼儿园办园条件,提高办园质量,增强辐射和带头示范作用,完成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学前教育工作的意见》(鲁教基字〔2008〕22号)提出的“每个乡镇至少有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的任务。从2010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及认定工作,本着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力争到2012年,30%以上乡镇中心幼儿园达到标准并通过省级认定;到2015年,70%以上乡镇中心幼儿园达到标准并通过省级认定;到2018年,乡镇中心幼儿园全部达到标准并通过省级认定。
三、严格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及认定标准
乡镇中心幼儿园须达到山东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基本条件标准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乡镇政府筹资举办、教育部门主管,人事部门核定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
(二)达到当地市级一类幼儿园及以上标准,规模不小于6个班(偏远山区可为3个班),能为幼儿提供午休和就餐服务。
(三)设立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中心,为3岁前婴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四)配备公办园长和不低于50%的公办教师,有条件的可以全部配备公办教师。园长的管理按照中心小学校长的管理办法执行。公办幼儿教师与当地小学教师享受同等待遇,聘任制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8倍,并办理社会保险。
(五)教育教学无保姆化、小学化、成人化、学科化倾向。
(六)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是本乡镇学前教育行政管理中心、师资培训中心、教育教研中心、师资培训中心、信息资源中心、家长服务中心和儿童活动基地。
(七)近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四、规范乡镇中心幼儿园认定程序
(一)各县(市、区)对照标准,对申报认定的乡镇中心幼儿园进行审核,市教育局在复核的基础上将申请认定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名单及材料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二)我厅将组织专家对各地认定情况进行抽查。认定合格者颁发乡镇中心幼儿园园牌。
(三)乡镇中心幼儿园必须通过省级认定后,方可申报省级示范幼儿园。已公布为省级示范幼儿园的,认定合格者,继续保留其省级示范幼儿园称号;认定不合格者,取消其省级示范幼儿园称号。
(四)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及认定情况纳入各级教育督政范畴,作为评定山东省学前教育先进县(市、区)和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对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及认定工作的领导
(一)深入调查,摸清底数。按照我厅制定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及认定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对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办园主体、办园性质、办园条件、管理体制、人员配备及待遇落实等方面的情况,并建立专门档案,为制定建设规划、开展认定工作提供依据。
(二)因地制宜,分类实施。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要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总体规划,与中小学布局调整相结合,实现学前教育资源的有效整合。经济发达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基本条件标准》建设园舍设施配套、保教功能齐全的中心幼儿园,力争达到省级示范幼儿园及以上标准;经济欠发达地区,可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合格校舍,在确保绝对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基本条件标准》进行改建扩建,使其尽快达到标准并通过省级认定。
(三)加大投入,确保质量。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在中心幼儿园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在保证中心幼儿园公办性质、隶属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发动社会捐资等方式,加大建设投入,保障资金建设到位。县(市、区)、乡两级教育部门要主动协调财政部门加大经费投入,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各地要设立中心幼儿园建设专项经费,对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及认定工作予以扶持和奖励。
(四)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学前教育是公益性教育事业,乡镇政府是中心幼儿园建设的责任主体。各乡镇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子女接受优质学前教育、保障儿童公平受教育权利和机会、促进各类教育均衡发展的高度重视中心幼儿园建设及认定工作,真正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列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小康文明村创建的重要指标,统筹安排,加强领导。要实行中心幼儿园建设及认定目标责任制,建立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分步实施。要将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及认定情况纳入各级政府政务督查和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确保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任务如期高质量完成。
(五)加强宣传,积极引导。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及认定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全社会支持配合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报道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激发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推进农村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